在实践中,虽然年检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,但企业申报年检时间一般集中在5月、6月。同时,外资企业年检权限没有下放,年检审查工作统一集中在授权局。
这一客观情形加大了很多地方登记机关的年检工作压力,企业存在的一些违法经营行为,如化工企业前置审批手续失效、企业股权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,无法及时发现等。笔者认为,应当正确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外资企业年检职责及业务技能,增强责任意识,有效加强企业监管,积极防范监管执法风险。
1.增强履职尽责意识,主动防范监管执法风险。
增强全面履职意识,既要监管到位,又要视情况及时给予行政指导,对群众的申诉和举报及时妥善处理。注意保留监管痕迹,保存好监管文书,防范被误认为不作为的风险。要努力解决市场主体多、企业情况复杂、年检时间紧迫等难题,审查到位,监管得当,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,做到公平公正,避免作为不当。
一些外资企业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。因此,登记机关不仅要坚决服从地方党委、政府的领导,争取地方党委、政府的重视、支持,更要在法律规定与地方政府的决策、命令有冲突时积极做好解释、协调工作,不滥用职权,不超越职权,避免乱作为。
2.制定依法监管措施,合理防范监管执法风险。
(1)加强年检法规培训,规范外资企业年检操作程序。只有全面掌握工商法律、法规,才能做到心中有数、有法必依。因此,要注意加强外资企业年检相关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,注重研究新时期外资企业年检工作的特点及规律,找到制度规定与实际工作的结合点,提高自身业务水平。
(2)采取分类监管、分类年检方式,加大年检审查力度。将重点热点行业企业、一般经营警示企业、非警示前置许可审批企业、无前置审批企业分开审查,对重点热点企业、前置审批企业、历年警示企业进行实质性年检审查,对其他的一般经营企业进行常规性审查。
在对重点行业企业的年检审查中,对于不按规定办理前置许可手续、许可文件失效或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,坚决不予通过年检。对于逾期未出资企业,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出资仍不到位的,坚决不予通过年检。对于企业登记事项发生改变,经责令整改后仍不办理变更登记的,坚决不予通过年检。同时,应当结合重点行业市场主体经济户口巡查,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,有效提高年检质量。
3.完善年检会商等相关制度,发挥制度约束作用。
笔者建议,在年检期间成立临时审查小组,将在外资企业年检中发现的复杂、敏感情形及时向临时审查小组通报,经集体讨论后统一作出决定。经集体讨论仍无法作出决定的,可以直接向上级机关或政府请示汇报,避免自作主张。同时,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度、过错追究制度,进一步规范和保障工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。
□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工商局 张胜利 张育丽